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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用他人房产证抵押贷款,法院判借款合同无效

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4年08月03日09:57 南京日报

  【南京日报报道】(通讯员 大理 实习生 俞玉霞 陆嫒嫒 记者 殷学兵)发现房产证等证件被盗后,随即登报声明作废;到房产部门补办时获知,被盗证件已被他人通过公证,用于到银行抵押贷款。该房主人于是将贷款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确认该借款合同无效。日前,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家住鼓楼区的徐先生诉称,今年2月24日,他发现自家的房屋产权证、土地证及户口簿等证件被盗后,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;同时,又到一家媒体刊登证件遗失申明。遗失申明刊登不久,徐先生带着有关材料,到市房产管理部补办房屋产权证。补办证件时,徐先生被意外告知,他的房屋已经过公证,被抵押给一家银行,借款8万元用于个人汽车消费。

  徐先生说,他从未向该银行借过款。该银行出具的《借款合同》、《抵押合同》上的签名,也非他本人签名。4月27日,徐先生据此将该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合同无效。

  庭审时,银行辩称,徐先生起诉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事实是有人冒用徐先生之名,用他的房屋产权证、土地证、户口簿、身份证等证件,欺骗了公证机关,对银行实施了金融诈骗。徐先生的证件是如何落入犯罪嫌疑人手中的,目前还未查清。就此,该银行已向当地警方报案,待案破后才能查明本案真相。因此,该银行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警方处理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去年11月13日,“徐先生”与这家银行签订一份《个人汽车贷款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“徐先生”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8万元,用于购买“菲亚特”牌汽车;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60个月,贷款月利息0.465%。同日,“徐先生”与该银行下属支行签订《房地产抵押合同》一份。该合同约定,“徐先生”用自己一套产权房,为其履行债务担保。随后,市第三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《还款协议书》出具一份《公证书》,证明双方签订《还款协议书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。去年11月20日,该银行按约定,将8万元人民币汇入“徐先生”指定的账户。案件审理中,该银行认可上述合同上“徐先生”的签名,均非徐先生本人所为,是他人冒用。

  法院认为,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;依法订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本案中的《贷款合同》、《抵押合同》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;是他人冒用原告名义,非法干预原告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与被告擅自签订的。现原告对此行为不予确认,故行为人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《贷款合同》、《抵押合同》违反了《合同法》的强制性规定,属无效合同,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。据此,法院依照《合同法》有关条款,一审判决“徐先生”与该银行签订的《贷款合同》、《抵押合同》无效。

  另悉,法院立案前,该贷款人一直按约,通过自助还贷方式,按时向银行还款,并已还款1万多元。目前,警方正在查找这个神秘贷款人。

  (编辑 思夕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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